主题: 重磅|新买SUV底盘锈迹斑斑 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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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7/12/1 10: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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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去年支持消费者起诉

催生湖南首例汽车消费“退一赔三”案后

衡阳常宁市消费者委员会

这次又干了一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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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记者

从常宁市人民法院了解到

该院近日再次判决

一起汽车消费纠纷“退一赔三”案

消费者获赔42.24万元

这是常宁市消委会

支持消费者诉讼的又一成功案例

第一幕 欢喜购车

2016年7月14日

常宁市消费者曾正阳高高兴兴地

来到该市南方万乘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订购了一辆广汽传祺SUV车

双方约定车款为14.08万元

并交纳1万元订金

同年8月22日

南方万乘电话通知曾正阳提车

提车时补交了13.08万元车款

并交纳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合计161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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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幕 锈迹曝光

提车时

曾正阳曾发现南方万乘员工

在给自己的新车充电

第二天他来到南方万乘

为新车安装侧踏及发动机下护板时

发现车辆的排气管、车轮半轴

及部分螺丝锈迹斑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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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当即询问原因

工作人员回答是正常现象

对此生疑的曾正阳

此后多次找南方万乘

商量解决生锈问题

一直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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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幕 换车不成

2016年8月30日

曾正阳向常宁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9月8日,常宁市消委会委托

湖南省汽车摩托车(整车)产品

质监检验授权站

对生锈原因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为酸性物质腐蚀氧化所致

此后,常宁市消委会

先后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曾正阳要求更换一辆新车

并适当作出赔偿

但遭到南方万乘拒绝

调解未果

第四幕 支持起诉

此后,常宁市消委会

向曾正阳反复宣讲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希望他勇敢拿起法律武器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并支持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12月26日

曾正阳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将南方万乘推上被告席

曾正阳认为

自己与南方万乘约定购买的是新车

对方提供的却是

底盘部位、排气管等铁制部件

及发动机底座等铝制部件严重氧化

的事故车辆

且并未告知自己实情

这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

构成消费欺诈

请求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判决南方万乘

“退一赔三”

                  

第五幕 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汽车购销合同》

明确约定所购车辆是全新车

但被告南方万乘未按合同履行义务

提供的车辆是底盘生锈的车辆

以次充好

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

属于欺诈行为

法院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及《合同法》有关规定

一审判决

南方万乘退还原告购车款14.08万元

赔偿原告购置税等费用共计2.6余万元

并增加赔偿三倍购车款42.24万元

共计58.92万余元

曾正阳退回所购车辆

成功案例

      修复车当新车卖 “退一赔三”!

2015年2月,常宁市消费者廖某在常宁市“动力快车”公司(“天禧”公司的代理商)签订购车合同,以13.19万元价格购买一辆长安福特新福克斯轿车,由于“天禧”公司系衡阳地区该型号轿车唯一合法供应商,“天禧”公司向廖某开具了发票。    


同年4月19日,廖某在做汽车美容时,美容技术人员发现车辆前保险杆有明显的油漆修复痕迹,问廖某“是否喷过漆”,廖某非常惊讶,刚买的新车如何喷过漆?廖某这才意识到,自己买到了有质量瑕疵的修复车。车子在出厂后,因存在问题又进行了返修。遂向“动力快车”和“天禧”公司反映,但对方未予理睬。


随后,廖某投诉到常宁市消费者委员会,在几次调解不成功后,常宁市消委会向廖先生宣传了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议廖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廖先生于2015年5月12日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随后衡阳市消费者委员会主动介入,鼓励并支持消费者积极应诉。在诉讼过程中,衡阳、常宁两级消费者委员会全程关注审判的进展过程,成为消费者的坚强后盾。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同年12月15日,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天禧公司”将事故车辆当新车卖给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依据新《消法》有关规定,判决“天禧公司”退还购车款13.19万元,并按“1+3”赔偿39.57万元。天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25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余知都  

编辑/李晓雨

监制/何永鹏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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